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浙江省洗染行业协会。英文译名:Zhejiang laundry association(缩写ZJL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浙江省从事洗染行业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洗染服务、洗染设备、洗染化料等相关领域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第四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开展行业管理。发挥政府和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推动我省洗染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工作领导机关是中共浙江省商务厅行业协会商会委员会。本会接受浙江省商务厅和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住所: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推进会员企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推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发挥行业企业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诉求,协助政府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三)制定并执行行规行约和各类标准,规范行业经营、生产行为,倡导会员诚信自律经营。
(四)对本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监督管理,维护行业信誉,鼓励公平竞争。
(五)接受政府授权委托,开展资格审核、技术指导、签发证照等各项工作。
(六)开展行业基础资料的统计、调查和整理工作,收集、发布行业信息,向政府部门提出制订行业规划和决定政策的参考依据。
(七)组织开展行业培训,采取多种形式为行业培训各类专业人员,在有关部门授权下,做好职业技能评定和业务技术考核等工作。
(八)开展咨询鉴定服务,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洗染质量纠纷,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九)开展交流及展览、展示活动,加强行业间在经营、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交流合作。
(十)发展与国内外相关民间组织的联系,推动行业与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友好往来。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协会会员类型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表);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三)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
(三)完成协会委托和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又无特殊理由,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会员的会籍管理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第十四条 如会员有严重违法违纪或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核实后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任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审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行使会员大会职权,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对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一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监事一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期满可连任。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人员及秘书长不可兼任监事。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负责监督本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任期四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行业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的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及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和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五十一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3年7月30日二届三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