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协会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浙江省洗染行业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二条 按照《浙江省洗染行业协会章程》规定,协会会员按照会员级别按期足额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三条 会费标准(单位:年)
1. 会长:40000元
2. 副会长:10000元
3. 理事:2000元
4. 会员:200元
第四条 按照协会章程规定,会员不履行义务,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本届会员代表大会规定,鼓励理事和会员按届(四年)一次性缴纳会费,如有困难,可以向协会申请提出,按年度缴纳。
第五条 协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浙江省洗染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组织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六条 协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浙江省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七条 协会会费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收取和管理,并纳入协会财务预算管理范围。
第八条 协会定期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民政部门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九条 本办法和缴费标准经协会2016年9月19日一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