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本协会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会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会员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第四条 会员不得以损害其他会员经营活动为目的,以不正当手段招聘其他会员的在岗员工。
第五条 会员不得以排挤其他会员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业务和参与投标。
第六条 未经招标程序承接新客户业务前,应了解该客户的原经营者是否属于本协会会员。属于本协会会员的,应在接受业务前与原经营者联系沟通,尊重原经营的会员。原经营的会员也应尊重客户的服务选择权,不得损害客户和新接受业务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协会定期公布一次洗染行情价格,供会员参考。
第八条 会员之间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坏其他会员的商业信誉。
第九条 会员违反本规定的,受害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协会秘书处举报。秘书处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 理事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警告;
(二)赔偿损失;
(三)劝其退会;
(四)开除出会。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协会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也可以提请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